
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不授予专利权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无效宣告专利权请求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人民法院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作出并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调解书、已执行或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专利许可合同及专利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不予退还,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应当全部或者部分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