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 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着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商标注册人、非商标注册人、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审理异议申请之前,商标局须将《异议答辩通知书》和《异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异议人。异议人有异议权,被异议人有答辩权。为了方便被异议人主张其答辩权,被异议人有权了解异议人的异议内容。被异议人愿行使答辩权的,可以自其收到《异议答辩通知书》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商标局提出答辩。不愿行使答辩权的,视为未答辩。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对异议申请的裁定。
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旨在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强化商标意识,给予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次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杜绝权利冲突后患的发生。
商标局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商标异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认为异议申请符合法宝的形式要件,决定接受该异议申请并准备予以审理的行为。商标局对异议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异议是由异议人通过书面形式向商标局提出的,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是异议受理发生的前提条件。异议申请符合法宝形式要件的,商标局受理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