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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商标撤销复审案件中的虚假证据问题

来源: |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05日

今天福州商标复审就来和大家讲讲关于商标撤销复审案件中的虚假证据问题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使用是商标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功能的媒介,商标通过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与其提供者之间建立联系,使相关公众能够识别并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1]而市场上闲置的商标不仅占用了有限的商标资源,阻挡了真正有使用意图的人利用商标资源的机会,更无法实现商标的基本功能,使闲置商标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因此,我国自1983年商标法开始就设置了“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撤销制度(下称“撤三”制度)以清理市场上闲置的商标。

福州商标复审

以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商标提出撤销的问题,《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在该条文中,明确规定了申请撤销商标的实质条件、申请主体、管辖部门、审理期限。通俗理解,即:任何人均可申请撤销某个商标,只要该商标确实存在“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商标局就可以依法作出撤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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